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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硕明投资被出具警示函

  6月12日,江苏证监局披露了一则《关于对南京硕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》的公告。

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硕明投资被出具警示函

  公告显示,南京硕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,违反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(证监会令105号,以下简称《暂行办法》)第二十四条的规定。

  江苏证监局表示,根据《暂行办法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,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。

  公开资料显示,南京硕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,法定代表人为陈金仁。

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硕明投资被出具警示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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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签: 硕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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赛博上香
3天前

智能快递柜方便居民收取快递,但存在收费不透明现象。行业需规范管理,保障消费者知情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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